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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歲的黃小姐,在去年9月底接種了第一劑COVID-19疫苗後的一個禮拜左右,左眼突然看不清楚,經過醫師檢查,診斷是視神經炎。住院了一個禮拜,接受高劑量的類固醇藥物治療,視力才逐漸好轉。
這樣的情境,從新冠疫情爆發後,隨著疫苗開始施打,偶爾會在筆者的門診遇到。民眾常有的疑問是:這些不良反應,到底跟打疫苗有沒有關係?可以跟政府申請補償嗎?
可以申請補償嗎? 透過疫苗的施打,可以提高群體免疫,進而降低傳染率,以及被感染後演變成重症或是死亡的機率。然而,在疫苗發展過程中,難免會因為疫苗的特性、製程,或是個人體質等因素,而有疫苗接種後的不良反應發生。對於因為配合國家預防接種政策而遭受傷害結果的受害者,傳染病防治法第30條有「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制度」的設計。
怎麼申請補償?補償金額怎麼算? 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30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下稱「審議辦法」),當接受疫苗接種而發生疑似不良事件時,民眾可於2年內至衛生機關進行申請,並由接種地衛生局協助調查、整備相關資料。蒐集完相關資料後,再送請由醫藥衛生、解剖病理、法學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組成之審議小組,研判個案之不良反應與疫苗接種的相關性,進而給予補償。
依據審議辦法第13條,審議小組鑑定預防接種與受害情形之關聯性分為三類:與預防接種「無關」、與預防接種「相關」,以及「無法確定」與預防接種之關聯性 。並且依審議辦法第18條之附表,對於與預防接種「相關」以及「無法確定」關聯性所致之死亡、殘障、嚴重疾病,以及其他不良反應有相對應的救濟給付金額範圍。換句話說,除了經審議小組鑑定為與疫苗接種「無關」的不良反應之外,政府依法都應該給予補償,只是補償的金額會依照關聯性的強弱,以及不良反應的嚴重程度,而有不同的給付。此外,對於為釐清關聯性而接受病理解剖的情形,也會給予30萬元的喪葬補助。
誰要負舉證責任? 民眾在面臨申請疫苗受害救濟補償時,經常提出的疑問是:誰要負責證明發生的不良反應與疫苗接種間的關聯性呢?
雖然在一般損害賠償案件上,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原則上是由原告,也就是不良反應的受害者,負舉證責任,證明施打疫苗行為與損害間的關聯性。然而,對於預防接種不良反應的因果關係認定上,實務和學說則認為有舉證責任倒置的適用。也就是說,考量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制度的設立目的,是為了鼓勵接種疫苗以提高群體免疫,並對於因合法行政接受預防接種遭受特別犧牲的民眾提供合理之補償,所以應該將民眾的舉證責任減輕甚至倒置,由行政機關負舉證責任,使民眾在求償時,免於因難以證明因果關係而無法得到及時有效的救濟。
目前新冠疫苗不良反應受害救濟案件概況 根據截稿前,衛福部預防接種受害救濟會議最新一次關於COVID-19疫苗的審議結果統計,自2021年至2022年5月間,共受理559件申請案件,其中被認定與疫苗接種有相關的案件有30件,無法確定關聯性的有47件,被認定為無關的案件則有482件,全部補償金額共4千8百多萬元。雖然獲得救濟的案件比例不高,但累計的補償金額幾乎接近過去10年內因為其他種類疫苗救濟金額的總和。顯示出當人民在接種新興傳染病疫苗,不幸發生不良反應時,政府仍會提供民眾相當程度的補償救濟。
結語 面對新興的傳染病,仍然有許多的未知。如何在疫苗的安全性與群體免疫的追求間取得平衡,需要更多的科學證據來幫忙。當不幸發生不良反應時,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制度可以幫助民眾釐清與疫苗接種的相關性,並對特殊受害者提供一定金額的補償,以期望能消除民眾對預防接種可能導致副作用的疑慮,進而能鼓勵民眾配合接種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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