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體系

從事醫療事業,促進全民健康

高雄市立鳳山醫院

居家護理組

科系簡介

出院準備服務目標:
一、整體目標
1.依病人出院後之個別需要,安排適當之長期照顧機構。
2.給予病人家屬心理支持及相關資訊提供。
3.提昇醫院照護品質及病人家屬滿意度。
4.縮短住院日數及短期再入院率、進而降低醫療費用。
二、年度目標
1.設立出院準備服務作業標準作業規範,以提供人員執行參考。
2.提昇院內醫護人員對『出院準備服務』之了解。
3.建立病人轉介與出院後追蹤系統,提供持續性照顧。
4.建立後續照護服務網路。
5.提供病人出院所需醫療器材之協助。

居家護理組
居家護理服務宗旨:
一、避免個案因長期住院引發合併症。
二、減少家屬在家庭與醫院間往返奔波,耗費時間與人力。
三、使個案能享有正常家庭生活,並可繼續接受專業人員醫療照顧。
居家護理服務對象:
依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規定,收案對象需符合下列各項條件:
一、 個案只能維持有限之自我照顧能力,即清醒時有50%以上活動限制在床上或椅子上。
二、 有明確醫療與護理服務項目需要服務者。
三、 罹患慢性病需長期照護,或出院後需繼續護理照顧個案。
四、末期運動神經元、癌症末期、八大慢性病末期(如:老年期及初老期器質性精神病態、其他大腦變質、心臟衰竭、慢性氣道阻塞他處未歸類者、肺部其他疾病、慢性肝病及肝硬化、急性腎衰竭未明示者、慢性腎衰竭及腎衰竭未明示者),個案或家屬同意接受安寧療護,並簽署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或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
居家護理服務區域:
距離本院單程車程三十分鐘以內可到達之地區。

護理團隊

姓名 職位
黃雅芬 居家護理護理長
陳嘉琤 居家護理護理師N4
莊佩宜 居家護理副護理長

服務與特色

出院準備服務服務對象
(一)符合各專科高危篩選評估者
(二)符合「轉介病人篩檢」評估者
(三)符合長期照顧服務需求評估者

出院準備服務範圍
住院病人出院後返家照顧且符合使用
  長照2.0服務:  居家護理   居家照顧服務   喘息服務   居家復健   居家營養   交通接送   輔具購買及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
  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

出院準備服務服務項目
1.醫療團隊評估並設計適合您住院及出院後之長期照顧計劃。
2.診治疾病、身心照護、提供疾病相關知識及照護指導。
3.提供院內資源轉介,會診相關之科別,如:社工師、營養師、藥師、呼吸治療師、 居家護理師。
4.提供返家照顧所需醫療器材準備之資訊。
5.協助安排銜接後續照護機構,以獲得就近性之照顧。
6. 出院後提供電話關懷及照護諮詢。
7.提供社會資源應用的訊息。

出院準備服務有何好處
◎在住院中您學會如何照顧自己或照顧家人。
◎節省住院花費及減少家人來回奔波。
◎善用社會資源,獲得必要後續照護安排。 


居家護理服務內容:
一、 一般身體檢查與評估,如:體溫、心跳、呼吸、血壓等測量。
二、 經醫師指示執行之護理處置項目

(一)更換鼻胃管及護理指導。
(二)更換導尿管及護理指導。
(三)更換氣切造口及護理指導。
(四)更換腸道造口及護理指導。
(五)更換膀胱造口及護理指導。
(六)大量點滴注射。
(七)膀胱灌洗。
(八)深層傷口照護。
三、 協助緩解癌症末期症狀及問題,如:疼痛、噁心、嘔吐、呼吸困難、食慾不振、吞嚥困難等。
四、 提供個案飲食諮詢、藥物評估、復健運動等衛生教育,及照顧者照護技能指導與諮詢。
五、 代採檢血液及其他檢體送檢。
六、 提供返診連繫服務。

居家護理服務時間:
一、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00至16:30。
二、訪視頻率:
(一)護理訪視:依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規定。
(二)醫師訪視:依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規定。
三、其他時間若個案發生緊急情況,應立即就近至醫療院所就醫,並聯絡居家護理師,以利後續追蹤。
居家護理申請方法:
一、本院住院個案:經住院醫師評估後,轉介本院居家護理。
二、非本院個案:經本院門診醫師評估後,轉介本院居家護理。
居家護理收費方式:
一、收費項目:包含掛號費、護理訪視費、特殊耗材費、醫師訪視費及交通費,依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公告標準收費。
二、持低收入卡、具殘障證明、重大傷病、榮民證明者,掛號費及部分負擔費用,依本院公告標準收費。
權利與義務
一、個案或家屬之權利
(一)居家護理師需向個案或家屬說明服務的內容、時間及所需費用,以及服務項目將於何時、何種情況下終止。
(二)本院會安排接受過專業訓練護理人員,提供居家訪視服務。
(三)居家護理師前往執行居家護理服務前,會事先與個案或家屬聯繫,以確認服務時間。
(四)個案或家屬的人身、財產及有關資料,居家護理師會尊重並保護個案隱私資料,會妥善保管,唯有政府機關必要性審查時,才會釋出個案資料。
(五)個案或家屬可要求了解病況、病程進度,並參與照顧計畫之擬定。
(六)居家護理師到宅後,個案或家屬仍可拒絕所提供的居家護理內容,但需負擔本院派遣人員的車資費用。
(七)個案或家屬針對服務內容有任何意見,可依居家護理服務合約書載明的申訴途徑,以口頭或書面提出反應。
(八)個案或家屬瞭解本院為教學醫院,同意配合相關教學活動,亦有權拒絕。
二、個案或家屬之義務
(一)接受服務前應簽署居家護理服務合約書,並需提供個案身分證明、健保卡及相關證明文件影印本。
(二)應提供個案正確的健康相關資料予本院。
(三)醫師或居家護理師訪視時,需有家屬在場負責醫護人員到府期間之安全,若無家屬在旁,將不作任何醫療處置,但仍需負擔本院派遣人員之車資費用。
(四)應參與並配合個案健康照護計畫,且尊重提供服務之醫療人員意見。
(五)接受服務後,應於當日繳清該次費用,始可繼續接受服務。
(六)居住住址、電話如有異動,請主動告知居家護理師。
(七)在家照護期間個案不幸發生亡故,因醫師法第11-1條規定,醫師需親自到場診斷死亡,始能開立死亡診斷書,故本院無法提供死亡診斷書。

聯絡資訊

TEL 07-7418151#3376
FAX 07-7462731
聯絡信箱 : nadia1208@cgmh.org.tw
位置說明 : 八樓居家護理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