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醫學之特性與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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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庚醫訊總編輯 張承仁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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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衛生組織將國際醫療定義為「凡涉及跨國移動性醫療服務相關活動都屬國際醫療範疇。」大致上可分為兩種類型,一為非營利性的,包括國際醫療教育和國際醫療援助。另一方面則是營利性的。但可更廣義的延伸至國外醫院的設立與經營和國際醫療產業。美容醫學在此時代的浪潮已顯現出其比重及未來發展之潛力,其經營管理更顯重要。 發展美容醫學之前提,需先了解其種類與特性。其中「微整形」可概分為四種: 一、雷射:除痣、黑斑、除刺青、痘疤、磨皮、飛梭去疤、除痣、除毛、胎記、血管擴張及下肢靜脈曲張等。 二、超音波溶脂、光療、肉毒桿菌、玻尿酸及護膚。 三、美容除皺及臉型雕塑、皮膚腫瘤、黑痣、狐臭、護膚、果酸換膚及美白治療。 四、美容手術:拉皮、雙眼皮與眼袋手術、鼻部整形及隆鼻、耳部整形、乳房整形、抽脂、體雕及腹部整形、頭皮整形、植髮、眼眶整形、下巴整形、臉部雕塑削骨及正額手術、豐頰、酒窩、狐臭、疤痕手術等。 美容醫學的特性是新產品開發時間較長,新技術的設計準備、流程規劃或重新修訂、人員的再訓練、設備儀器的操作準備等,所需的開發時間相當長,投入的成本亦高,需要經過審慎的評估。另一方面,美容醫學生命週期短,在受市場歡迎的新服務項目推出後,通常會引來同質性的大量模仿,價格上的競爭。再者,顧客的要求較高,因美容醫學乃自費醫療服務,費用也不便宜。因此,顧客對服務的品質及安全性的要求相對更高。最後則是美容醫學市場及環境的敏感性較高,因自費醫療服務較易受到季節性、天災、景氣循環或疫病流行等的影響。 最後也是最重要的則是在法律上對美容醫學的見解和認定,由於美容醫學通常並無如疾病治療之急迫性,故於醫師之解釋說明需要更加完整詳細;美容醫療行在法律上可被歸屬於「商品化之醫療行為」,而分別適用民法及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再以危險責任之歸責理由與經濟分析,檢視美容醫學正當化之合理性基礎。當醫療事故發生時,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刑事業務過失責任或行政責任都將被追究。這些責任之考察、紛爭預防及事後處理問題,皆成為醫事法學之研究對象。有鑑於此,中華民國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明令醫師不可替18歲以下的青少年做隆乳、隆鼻、抽脂、注射玻尿酸、注射肉毒桿菌素、打脈衝光、雷射等手術。同時更於2003年元月起積極推動美容醫學品質認證,並公告14項美容醫學處置同意書與說明書範本及針劑注射處置同意書和說明範本,其主要目的在規範不同等級的美容醫療院所從事正當專業的美容醫學業務,避免誇大不實的廣告宣傳,以確保專業素質。目前,全台有關美容醫學之院所約有一千多家,但只有四十多家獲得政府的認證許可。 所謂美容醫學「美醫」專科醫師是指由政府認定經過正規的美容整形醫學訓練之整形外科或皮膚科專科醫師。其中,整形外科醫師得經六年的專科訓練,皮膚科醫師則為四年,方能成為其專科醫師,根據統計,全台合格的整形外科專科醫師僅五百多位,其中美容外科醫師會員為三百多位,至於皮膚科專科醫師亦僅一千多位。另外,其他各科系經由美容整形專科訓練之醫師則統稱為醫學美容「醫美」醫師。目前全台四萬多位醫師中,有一萬多位已轉從事醫美,因此,根據目前的規範,除了美容醫學外,各科別醫師必須接受由衛生福利部教育訓練聯合委員會所提供的教育訓練課程。然而,美容醫學認證的程序則只有通過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所授予的「美容醫學品質認證」方為正途。 另外,訊息透明化十分重要,適當公佈醫療院所訊息,讓社會大眾明白各種美容醫學的優劣利弊,方能建立正確的美容醫學觀念。同時從事美容醫學的醫師更應該重視醫學倫理,詳細告知病人處理的方法過程及細節,並充分溝通;而顧客端也要注意選擇,檢視醫師開業執照及執業執照以保障自身的權益與安全。 近年來美容醫學的發展,使山窮水盡的醫療界見到有如柳暗花明新的契機。不僅在國內蓬勃發展,相信在國際醫療亦有極大的發展空間。唯有全國在有制度的強力規範下,醫界秉持共同的信念,朝著同一理想目標向前,才能突破現狀,開創美容醫學新天地。
註:所謂美容外科醫學會是指取得整形外科專科醫師,三年後方可再申請經由甄試合格後取得其會員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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