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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媒體報導性侵害犯罪事件,應嚴格遵守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條有關規定,不得報導或記載性侵害事件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二、媒體報導犯罪事件,如涉及與性侵害犯罪有關,均應隱去被害人之相關資訊,即使被害人已死亡者亦同。
三、所稱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包含被害人照片或影像、聲音、住址、親屬姓名及其關係、就讀學校、服務機關等詳細之個人基本資料,或其他讓人足以辨識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四、連續報導同一犯罪事件,若先前報導因未涉及性侵害而有揭露被害人身分之情形,自知悉該案件為性侵害犯罪事件之後,亦應注意其後續有關被害人身分之報導,以保護被害人。
五、性侵害犯罪事件,若被害人與加害人有親屬關係,報導該案件時應隱去加害人之相關資訊。
六、媒體訪問第三人,應避免透露被害人身分。其直接訪問被害人,應取得被害人同意。
七、其他本原則未列舉之事項,有揭露性侵害犯罪被害人身分之虞者,媒體均應主動過濾,避免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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