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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病人權利與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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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與醫療團隊充分合作是疾病治療成功的重要因素之一,醫病雙方瞭解病人的權利與責任,有助於良好的醫病溝通,增進雙方之合作與互信。病人來本院就醫時,
本院保障其下列九項基本權利,如有服務欠周之處,請不吝提出指正,督促本院持續改善進步。而為使疾病能夠正確診斷,順利使用最適當的方法治療,病人與家屬亦有責任,提供病人病情相關資訊供醫護人員參考,並配合執行診療,善用有限的醫療資源,共同維護醫療環境與全體人員健康。期待所有病人能與醫院攜手打造健康和諧的醫療環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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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於本院之病人權利與責任有任何疑問或建議,歡迎向本院人員反應,本院將竭誠為您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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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病人的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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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病人有權接受治療,不因國籍、性別、年齡、性向或社經地位而受到歧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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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有就醫權利,醫療機構不得無故拒絕治療;治療病人時,以疾病救治為第一要務,所有病人皆一視同仁,施行必要之治療,不因其國籍、性別、年齡、性向或社經地位而有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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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病人有權在安全的醫療環境接受診療照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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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有權在安全的醫療環境中接受診療照護,並免於因意外事故而造成的傷害。而維護病人安全,需要病人及其家屬配合醫院相關措施,共同避免意外的發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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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病人有權詢問並得知關於病情之診斷、檢查檢驗結果、治療方針及預後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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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有知的權利,主治醫師應盡可能提供病情、檢驗檢查結果、治療方針及預後之相關資訊。負責照護之醫護人員在職務與專業範疇內亦應協助主治醫師進行說明與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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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護人員在為病人說明時,應以病人可了解的方式及溫和的態度為病人說明,避免誇大恫嚇之言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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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病人有權要求醫護人員提供疾病照護、用藥、飲食或生活等之衛教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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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有權要求醫護人員提供疾病有關之照護資訊,以達成自我照護,促進健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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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病人有權申請自己的病歷複製本、診斷證明書與醫療費用明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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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歷、診斷書、醫療費用明細表等為病人行使權利或履行義務之重要憑證,依醫療法規定,病人或其親屬(須經病人同意)得向醫療機構申請掣給,醫療機構不得無故拒絕:
◎醫療法第七十一條:「醫療機構應依其診治之病人要求,提供病歷複製本,
必要時提供中文病歷摘要,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其所需費用,由病人負擔
。」
◎醫療法第七十四條:「醫院、診所診治病人時,得依需要,並經病人或其法
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之同意,商洽病人原診治之醫院、診所,提
供病歷複製本或病歷摘要及各種檢查報告資料。原診治之醫院、診所不得拒
絕;其所需費用,由病人負擔。」
◎醫療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醫院、診所如無法令規定之理由,對其診治之
病人,不得拒絕開給出生證明書、診斷書、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
◎醫療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應開給載明收費項目
及金額之收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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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病人對本院有任何抱怨或建議,有權向醫院提出申訴並得到回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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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對於本院提供之服務,若有任何不滿或建言,可利用專線電話或院長信箱向本院投訴,本院將檢討列入改善。 |
| 病人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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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確保安全,請病人和其家屬主動、正確告知醫護人員自身的健康狀況、過去
病史、藥物過敏史、旅遊史、目前是否罹患傳染性疾病等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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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升疾病治療效率,病人或其家屬應盡可能配合提供病人之病情相關資訊,使醫師可正確診斷及決策治療方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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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防制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民眾至醫療機構就診時,醫療機構應詢問其病史、就醫紀錄、接觸史、旅遊史及其他與傳染病有關之事項,病人本人或其家屬,應據實陳述,不得隱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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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請病人和其家屬積極參與決定治療方針,並協調共同的意見,在決定簽署同意
書、契約書或接受治療與否之前,請充分了解其內容以及各種治療方法可能造
成之結果。對於各項醫療處置若有疑問請向負責照護之醫護人員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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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醫療法規定,在執行手術、麻醉或侵入性檢查前,需經病人或其家屬同意,並簽具相關同意書。為讓病人順利進行治療,請病人或其家屬在簽署之前務必詳閱同意書內容,瞭解接受各種治療方法對身體的影響及可能造成的後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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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治療過程中,良好的醫病互動,有助於疾病治療與病情控制,病人及其家屬有任何疑問,應盡量詢問負責照護病人的醫護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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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請病人和其家屬配合醫師之醫囑進行治療、辦理出院或轉院,珍惜醫療資源,
妥善利用醫院之各項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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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資源有限,病人應珍惜醫療資源,配合醫囑進行治療,不隨便違反醫囑(如自行停藥)或一病多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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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請您支付屬於自行負擔的醫療費用,若有困難,請洽本院社服部門或負責照護
之醫護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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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使用者付費原則,病人應支付應負擔之醫療費用,且醫療機構之醫療費用收取標準,係經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若病人或其家屬無力負擔其醫療費用,可反應社服課或負責照護之醫護人員,以協助評估醫療費用補助相關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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